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五必须”、“六严禁”的要求内容
2023-03-31 11:46:38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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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 专门探放水队伍 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
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必须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并做到互相验证,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 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或者有突(透、溃)水淹井的矿井要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排水系统; 必须落实遇有突(透、溃)水征兆紧急撤人措施; 必须按规定保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 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层水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严禁随意变动或者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 严禁疏放老空积水后未进行效果验证、安全评价而进行采掘作业。